Friday, May 19, 2006

Thief !!!

原本悲傷的心情,在親身經歷過一連串人性的醜陋後,我心裡的怒火,把悲傷的淚水燒得滾燙,差點忘了自己應該是在「哀悼」,而不是「氣憤」。

爸爸失足滑倒而離開人世,哥哥去到警局報案,在警局接近3個小時,才完成報案的程序。回到家查看爸爸的錢包,只剩下小面額的鈔票,而這完全與爸爸的日常習慣不同。

我媽說,爸爸出門一定會帶一些50令吉的鈔票,錢包裡不可能只有10令吉、5令吉的零錢。那錢到哪兒了?警察到達後就封鎖現場,不讓我媽及我哥接近,也不讓我媽檢查爸爸的錢包。

等到早上去中央醫院認領爸爸的遺體時,負責的警員很「盡責」地不斷聯絡我哥,詢問他幾點會到醫院。當我們抵達醫院後,等到殯儀館的人員也到達了,就認領爸爸的遺體。

在我們走出停屍間後,該警員就向殯儀館的職員提出「要求」。因為在領屍時,必須要有警方簽名發出的信,我們才能夠順利把爸爸帶回家,意即是我們根本不能夠拒絕他們的「要求」。

那麼,處理死亡案件,根本是一項優差,不是嗎?他們將自己的利益,建築在他人的痛苦上,他們可以從死者身上「掏取」錢財,他們根本就是穿著制服的強盜賤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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